買房子裝修,不少人會選擇全屋定制家具,挑一套自己的喜歡的風格和材質,并且有家裝師傅上門安裝,十分方便。但家具公司資質良莠不齊,本來讓消費者省事的裝修變成了費心的維權。
近日,通州法院審理一件因家具公司擅自將訂制的實木板替換為密度板,房主將家具公司訴至通州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支付三倍賠償的案件。
01
案情簡介
2018年,消費者張某與家具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由家具公司為張某的別墅提供全屋整裝家具,價格88萬元。家具安裝后,張某發現家具公司提供的家具與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外觀、數量均嚴重不符。根據約定,家具門板材質應為“實木(指接木貼實木皮)平板”,但經國家人造板與竹木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門板材質實際為密度板。張某認為,家具公司作為產品經營者,其行為已經侵害張某的合法權益,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情形,應當返還貨款并三倍賠償,故訴至法院。
家具公司辯稱,雙方并未在《銷售合同》中約定門板材質,僅在微信發送的《客戶訂貨清單》中有“實木(指接木貼實木皮)平板”的表述,該清單僅供張某參考,并沒有強制約束力。在家裝行業中,門板使用密度板為行業慣例,且安裝時張某也在現場,并未對材質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材質進行確認,故家具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詐行為。
經現場勘查,法官發現,在家具公司訂制的88萬元產品中,使用材質與合同約定不符的將近60萬元,均系將實木板替換為密度板。
02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在整體家裝合同中,家具公司擅自將實木板替換為密度板,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構成欺詐的要件包括有欺詐的故意、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被欺詐方因受欺詐陷入錯誤的判斷、被欺詐人基于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第一,在家具銷售中,家具的材質對于買方是否選擇訂立合同具有重要影響,對于合同定價具有重要參考意義。家具公司在明知家具門板的真實材質為密度板的情況下,在《客戶訂貨清單》中向消費者作出虛假承諾,表示門板材質為“實木(指接木貼實木皮)平板”,使消費者有理由相信購買的家具門板材質就是“實木(指接木貼實木皮)平板”,陷入了錯誤的認識,并基于錯誤的判斷最終作出購買家具的錯誤意思表示,家具公司的以上行為應構成欺詐。第二,張某作為普通消費者,其在家具板材、工藝、市場定價等方面的認知遠低于專業銷售定制家具的家具公司,因此,法律不應對消費者辨認板材的專業能力作過分嚴苛的要求,不能僅因安裝家具時張某在現場,就認定張某對更換板材知情并同意。家具公司理應充分保護張某作為普通消費者的知情權,主動對家具材質的專業術語及可能嚴重影響消費者權利的合同事項進行充分的告知?,F家具公司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實木板更換為密度板,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更換部分對消費者進行三倍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家具公司返還已付貨款,并就板材更換部分三倍賠償張某17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家具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03
法官提示
本案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在家裝行業適用的典型案例。家具公司因擅自將價值60多萬元的實木板家具更換為密度板,最終付出了賠償170余萬元的沉重代價。
近年來,在家裝市場的火熱狀態下,家裝行業產品與服務質量良莠不齊,部分企業存在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私改設計等種種亂象,消費者維權事件時有發生,亟待規范和引導。本案的判決體現司法機關對加強家裝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打擊家裝行業消費欺詐、引導家裝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態度和決心。
作為消費者,首先,在進行家具訂制等大宗消費時,應當簽訂明確的書面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其次,在交易過程中,一旦雙方對于價格、標的、數量、期限等關鍵內容作出調整,應及時通過書面方式進行確認,并保留與經營者之間的協商記錄,盡量避免通過口頭的方式進行變更。最后,在消費者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后,應及時固定證據,通過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提起訴訟的方式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近年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消費者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對經營者經營行為的規范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裝行業的經營者應當做到誠信經營,認識到一次不誠信的經營活動需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從而在經營活動中嚴格約束自身的行為,杜絕虛假宣傳、夸大承諾、以次充好等不誠信行為,維護家裝行業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不斷推動家裝行業健康發展。
文字:梁睿詩